航空障礙燈是以便展示建筑物的輪廊,因此在哪種情況下必須要裝置航空障礙燈呢?
以便與大部分平時功能的照明燈具有所區(qū)別,航空障礙燈并非常亮著反而是閃亮,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常亮,中光強航空障礙燈與高光強航空障礙燈為閃光,閃光頻率不得少于每分鐘20次,不超出每分鐘70次。
航空障礙燈大部分包含低光強、中光強和高光強三類,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超過45米建筑以及其設備,都可以三類障礙標志燈都可以緊密配合運用。
不論是哪類航空障礙燈,其在各不相同高度的航空障礙燈數(shù)量及排序,理應能從每個方面都能看到該物件或物件“群輪廊”,而且決定障礙標志燈的同時閃爍或是順序閃爍,以實現(xiàn)顯著的警示意義。
情形一:機場凈空防護的限高或著是超高建筑物及構(gòu)筑物,都應布置航空障礙燈和標識。
情形二:針對航線上及飛行區(qū)周邊干擾航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件,需要布置航空障礙燈及標識。
情形三:針對有可能干擾航行安全的路面高聳、高大建筑物和設備,需要布置航空障礙燈及標識并考慮維持常規(guī)工作狀態(tài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