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航空障礙標志燈的裝設應根據地區(qū)航空部門的要求決定。當需要裝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障礙標志燈的水平、垂直距離不宜大于45m;
(2)障礙標志燈應裝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最高部位。當至高點平面面積較大或為建筑群時,除在最高端裝設障礙標志燈外,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分別設置;
(3)在煙囪頂上設置障礙標志燈時宜將其安裝在低于煙囪口1.50~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;
(4)障礙標志燈宜采用自動通斷其電源的控制裝置;
(5)低光強障礙標志燈(距地面60m以上裝設時采用)應為恒定光強的紅色燈。中光強障礙標志燈(距地面90m以上裝設時采用)應為紅色光,其有效光強應大于1600cd。高光強障礙標志燈(距地面150m以上裝設時采用)應為白色光,其有效光強隨背景亮度而定。障礙標志燈的設置應有更換光源的措施;
(6)障礙標志燈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最高負荷等級要求供電。
2、 應急柴油發(fā)電機組確保的供電范圍一般為:
(1)消防設施用電:消防水泵、消防電梯、防煙排煙設施、火災自動報警、自動滅火裝置、應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、窗、卷簾門等;
(2)保安設施、通訊、航空障礙燈、電鐘等設備用電。